日期:2016年12月30日
推出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由2016年12月30日起,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开始签发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的电子证书。经相关机构(包括申报财务机构)授权使用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的人士,按照税务局「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规定的使用条款及细则,可登入自动交换资料帐户,以处理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有关事宜。
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的申请人,可填写及递交电子证书(机构)申请表格 (CPos 798F)和附加申请表格 (CPos 798FA) ,并附上相关文件。有关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的详情,请参阅电子证书(机构)相关网页。
如有疑问,请致电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客户服务电话2921 6633 或电邮至enquiry@hongkongpost.gov.hk查询。
注: 由2018年7月13日起,经相关机构(包括申報实体)授权使用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的人士,按照税务局「国别报告网站」规定的使用条款及细则,可登入国别报告账户,以处理国别报告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