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電子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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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電子證書(個人)
(包括智能身份證電子證書(個人))

你的電子證書(個人)是一重要的網上電子身份證件。如你的電子證書已遺失、損壞或失竊,你應立即要求香港郵政撤銷你的電子證書。

如何撤銷電子證書

登記人,授權用戶或授權代表可於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透過傳真、郵寄信件、電子郵件或親身前往郵局撤銷其電子證書。

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可於下列情況下隨時撤銷證書:

撤銷電子證書(機構)/ 電子證書(保密)/ 電子證書(伺服器)程序

撤銷要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及使用下列方法:

註:

  1. 各郵政局均備有「申請撤銷證書表格」以供取閱。
  2. 在「申請撤銷證書表格」上的簽名和機構印鑑必須與原本的證書申請表上的簽名和印鑑相同。

撤銷電子證書(機構職務)程序

登記人機構的獲授權代表或授權用戶,可透過以下方法提出撤銷證書要求:

要求撤銷銀行證書(個人)/ 銀行證書(機構)程序

可透過傳真、郵寄信件、電子郵件或親身前往核證登記銀行的方式提出撤銷證書要求以及隨後的最後確認,方式取決於所聯繫之核證登記銀行能接納的方式而定。核證登記銀行會將撤銷證書要求轉遞給香港郵政。

要求撤銷銀行證書(銀行)程序

銀行證書(銀行)之核證登記銀行的獲授權代表須提前至少一個月透過傳真、郵寄信件、電子郵件或親身向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提出撤銷證書之要求以及隨後的最終確認。

要求撤銷政府電子證書 (個人) / 政府電子證書(功能單位) 程序

政府電子證書(個人)申請人或政府電子證書(功能單位)的功能單位可透過中央管理通訊系統提出撤銷證書要求,中央管理通訊系統會將撤銷證書要求轉遞給香港郵政。

要求撤銷「智方便」電子證書程序

登記人可透過「智方便」系統提出撤銷證書要求,「智方便」系統會將撤銷證書要求轉遞給香港郵政。


香港郵政接到撤銷要求後會暫時吊銷證書。經登記人最後確認撤銷證書後,該證書即會撤銷且永久失效。香港郵政會以合理的方式,盡量在收到撤銷證書申請一星期內,透過電子郵件或以郵寄方式向有關登記人發出撤銷證書通知書。

辦理撤銷證書申請的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暫停服務

如懸掛八號或以上之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風雨警告信號,將立即暫停處理撤銷證書要求。如在該日早上六時或以前信號除下,處理撤銷證書要求會於上述辦公時間恢復;如信號在早上六時至十時之間或十時正除下,處理撤銷證書要求將於該日(週六、週日或公眾假期除外)下午二時恢復。如信號在上午十時後除下,處理撤銷證書要求將於下一個工作日(週六、週日或公眾假期除外)恢復。

服務保證和證書撤銷清單更新

特此澄清,所有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日及發出熱帶風暴及暴雨警報信號的工作日均不計工作日。

關於撤銷電子證書的準則,請参閱我們的電子證書核證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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