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邮政电子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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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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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邮政银行证书(机构)

香港邮政银行证书(机构)发给持有核证登记银行之银行账户的机构(包括公司)。该机构须于银行证书的申请中指定一名或多名用户(无论单独或联名)使用发予该机构的银行证书(机构)。香港邮政核证机关透过核证登记银行发出之银行证书(机构)只能由登记人用于银行证书《核证作业准则》附錄 E 中列载于该核证登记银行名称相对应的指明的交易。

现时,下表所述的核证登记银行已于其网上银行系统使用银行证书(机构)进行在银行证书 《核证作业准则》附錄 E 中列载于该核证登记银行名称相对应的指明的交易。

核证登记银行名称 指明的交易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银行证书之登记人作为出票人在一电子支票上产生电子签署,该等电子支票之金额以港元、美金或者人民币计算,并从该核证登记银行支付。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 银行证书之登记人作为出票人在一电子支票上产生电子签署,该等电子支票之金额以港元、美金或者人民币计算,并从该核证登记银行支付。

*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由2018年10月1日起更改名称为「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邮政银行证书(机构)载有以下银行证书登记人的资料:

  • 登记人机构于核证登记银行注册的名称;
  • 授权用户于核证登记银行登记的名称;
  • 电子邮件地址(可选);
  • 核证登记银行名称;及
  • 独有的登记人参考编号

香港邮政银行证书(机构)的有效期为1-3年。核证登记银行必须支付所有登记费和行政费。

请注意:

  • 由2024年8月21日起,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只提供最长三年有效期的银行证书(机构)。详情请参阅有关公告

香港邮政银行证书(机构)的倚据限额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所订之「倚据限额」现为每一银行证书(机构)港币二十万元

核证作业准则

关於发出银行证书(机构)的准则,请参阅银行证书核证作业准则

注:由2010年3月31日开始,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已终止所有旧版银行证书之核证登记机关运作,并停止发出旧版银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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