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邮政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
香港邮政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可发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局/部门/办公室之下的数字政策办公室辖下的中央管理通讯系统用户; 并识别已获该登记人机构授权使用该政府电子证书 (功能单位)私人密码匙的中央管理通讯系统用户。登记人机构必须先与香港邮政核证机关作出安排,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才可以为登记人机构发出政府电子证书 (功能单位)。
目前,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提供予「政府电子证书核证作业准则」附录E内所列的登记人机构。
登记人机构相关的核证登记机关,会为该登记人机构提供证书申请及撤销请求的服务。
香港邮政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载有以下登记人机构资料:
- 中央管理通讯系统用户姓名;
- 中央管理通讯系统用户电邮地址;
- 登记人机构名称;
- 由香港邮政核证机关产生的登记人参考编号。
香港邮政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的有效期可为一年至三年。其收费如下:
一年有效期的电子证书 | 二年有效期的电子证书 | 三年有效期的电子证书 | |
新申请及续期 | 每份电子证书港币20元 | 每份电子证书港币40元 | 每份电子证书港币60元 |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只会签发RSA密码匙长度为2048位元的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
香港邮政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的倚据限额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所订之「倚据限额」现为每份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港币二十万元。
核证作业准则
关于发出政府电子证书(功能单位)的准则,请参阅 政府电子证书核证作业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