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邮政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
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可用于登记人机构所拥有的同一域名或子域名的所有伺服器名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证书内所载之伺服器名称的最左边部份指定为通配符(即星号"*",通配符部份),发出之电子证书,亦包含所申请而不带有通配符部份之伺服器名称。
例如发出予 *.eCert.gov.hk 的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可用于同一域名 eCert.gov.hk 的所有伺服器名称,如:
- www.eCert.gov.hk
- eCert.gov.hk
- mail.eCert.gov.hk
- www1.eCert.gov.hk
- 电子邮件.eCert.gov.hk
注:
- 每份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的证书预设在一台伺服器上使用。如需在多台伺服器上使用,必须在申请表上列出附加伺服器的数量及缴付相关登记费。在计算附加伺服器的数量时,如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需安装在预设的伺服器以外之实体伺服器或虚拟伺服器上,而该实体伺服器或虚拟伺服器是在另一操作系统运行,则便需要为该实体伺服器或虚拟伺服器缴付相关登记费。
- 如需在有效期内增加附加伺服器的数量,必须就每台新增加的附加伺服器缴付相关登记费,无论证书于何时在新增加的附加伺服器上使用,每台新增加的附加伺服器所需缴付的登记费必须覆盖其电子证书的整个有效期。
- 发出之电子证书包含"数码签署"密码匙使用方法("digital signature" Key Usage),主体别名(Subject Alternative Name)及延伸密码匙使用方法(Extended Key Usage)。详情请参阅核证作业准则附录B
- 电子证书(伺服器)"通用版"之"数码签署"密码匙使用方法只可用于伺服器验证以及与伺服器建立安全通讯通道。其"数码签署"不得用作洽商或订定合约或任何具法律效力之协议或任何金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