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銀行證書(機構)
香港郵政銀行證書(機構)發給持有核證登記銀行之銀行賬戶的機構(包括公司)。該機構須於銀行證書的申請中指定一名或多名用戶(無論單獨或聯名)使用發予該機構的銀行證書(機構)。香港郵政核證機關透過核證登記銀行發出之銀行證書(機構)只能由登記人用於銀行證書《核證作業準則》附錄 E 中列載於該核證登記銀行名稱相對應的指明的交易。
現時,下表所述的核證登記銀行已於其網上銀行系統使用銀行證書(機構)進行在銀行證書 《核證作業準則》附錄 E 中列載於該核證登記銀行名稱相對應的指明的交易。
核證登記銀行名稱 | 指明的交易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銀行證書之登記人作爲出票人在一電子支票上產生電子簽署,該等電子支票之金額以港元、美金或者人民幣計算,並從該核證登記銀行支付。 |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 | 銀行證書之登記人作爲出票人在一電子支票上產生電子簽署,該等電子支票之金額以港元、美金或者人民幣計算,並從該核證登記銀行支付。 |
*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由2018年10月1日起更改名稱為「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郵政銀行證書(機構)載有以下銀行證書登記人的資料:
- 登記人機構於核證登記銀行註冊的名稱;
- 授權用戶於核證登記銀行登記的名稱;
- 電子郵件地址(可選);
- 核證登記銀行名稱;及
- 獨有的登記人參考編號
香港郵政銀行證書(機構)的有效期為1-3年。核證登記銀行必須支付所有登記費和行政費。
請注意:
- 由2024年8月21日起,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只提供最長三年有效期的銀行證書(機構)。詳情請參閱有關公告。
香港郵政銀行證書(機構)的倚據限額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所訂之「倚據限額」現為每一銀行證書(機構)港幣二十萬元。
核證作業準則
關於發出銀行證書(機構)的準則,請参閱銀行證書核證作業準則。
註:由2010年3月31日開始,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已終止所有舊版銀行證書之核證登記機關運作,並停止發出舊版銀行證書。